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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界鼓勵媽媽親餵母乳,但日前仍發生在公眾場所餵母奶而被制止的事件,因此哺集乳室的設置顯然相當重要。「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自99年11月24日公布實施,至100年11月23日已經屆滿1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在24日針對信義區市府轉運站周邊,設置哺集乳室等場所進行稽查。

  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3項,哺(集)乳室標準設立評鑑5大項目,包括位置標示、設置地點內外部環境、內部配備(靠背椅、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內部上鎖之門、緊急求救鈴或電話設備、洗手設備等)、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等及提供母乳資訊。

  台北市依規定應設置為389家,首日稽查共有3家部分設施不符標準、1家尚未完成設置。包括窗簾不夠長/隱密性不足、樓層無明顯標示,限期10天改善;1家哺集乳室門口正確標示「哺集乳室」,但樓層圖中文標示卻寫「育嬰室」,已限期1個月改善;還有1家哺集乳室無明顯指引標示,限期7天改善。

  台北市衛生局主任秘書姜郁美表示,屆期未改善者,將依條例第9條第2項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另有1家尚未完成設置,因硬體設備工程問題,限期1個月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條例第9條第1項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台北市積極營造友善哺乳環境,十二行政區同步進行,100年共計285間通過優良認證,包含醫療業、金融業、文化教育單位、交通運輸通訊業、百貨量販業、民間私人企業、中央與市府公務部門等單位。

  有百貨業者表示,因為設置空間寬敞、舒適貼心的母集乳室,連帶增加銷售業績,使用率相當高,也獲得消費者的肯定。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文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營業場所,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須有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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